君雅问答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可否请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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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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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小明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A公司逾期四个月仍未交付房屋,小明认为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金过低,诉至法院要求与A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因商品房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

【律师评析】: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金,小明应举证证明其超过约定违约金的实际损失,如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条款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明应提交足以证明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包括逾期交房违约期间其在外租房支付租金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如未能提交超过约定违约金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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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1-22,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智惠生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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