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断供”时,开发商有无合同解除权

刘涛律师,从事保险行业理赔纠纷处理15年,擅长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案件,可提供保险合同投保、理赔至诉讼全链条服务,有问题咨询请联系:18730116628(微信同号)或在本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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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1-25,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约定解除权条款属于就出卖人为买受人承担阶段性贷款保证责任设置的反担保性质的条款,是各方平衡权利义务、合理控制风险的安排,不属于不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生效判决已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对贷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案涉房屋总价较高,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显属过高,金某也对此提出抗辩,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房屋现值、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按总房款的5%计算。
典型意义
商品房预售交易中,购房人通常采用“首付+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本案涉及该购房模式下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断供”、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等情形下,购房人、开发商及抵押贷款银行之间多重法律关系背后的司法认定难题。本案从合同解除条款效力认定、合同应否解除、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等方面逐一认定,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规则。

刘涛律师,从事保险行业理赔纠纷处理15年,擅长财产保险合同相关案件,可提供保险合同投保、理赔至诉讼全链条服务,有问题咨询请联系:18730116628(微信同号)或在本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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